砺兵高原,锻造胜战铁拳******
喀喇昆仑,冰封雪裹。
侦察无人机悄然升空,盘旋、突防,数据信息快速回传;某型装备辗转腾挪,出其不意打击“敌”目标……新年伊始,记者走进新疆军区某合成团采访,一场合成营体系攻防演练正在进行。
指挥方舱内,合成一营营长朱生鑫冷静分析战场态势,指挥地面分队展开协同突击。记者在现场看到,多支力量和无人装备在合成营体系内要素合成、联动释能,指挥和作战场面令人耳目一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增加新域新质作战力量比重,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发展’。这是抢占未来战争制高点、提高部队新质战斗力的客观要求。”该团领导说,从空地协同到信息联动,从兵种内配合到跨军兵种联合,他们探索新质战斗力生成规律,锤炼合成营整体作战能力。
由步兵团转型为合成团后,该团从平原地区奔赴雪域高原。第一次合成营战术演练中,火力打击分队精度不如以前,步兵分队冲击速度出现下降,兵种要素之间协同也不够顺畅,影响了作战效能。如何在高原高寒条件下更好发挥合成营作战效能,成为该团党委亟需破解的难题。
编制体制重塑,战法训法升级。砺兵高原,该团拓展多型主战装备作战效能;分兵种强化、按编组合成,模块组合成为协同作战的考评重心……该团推动合成营编制内多兵种攥指成拳,多力量联合运用不断取得新进步。
“提升高原高寒条件下合成营作战能力,兵种协同只是一小步。”该团领导告诉记者,他们更新作战理念,积极探索体系练兵新路。
翻开合成一营的作战问题研讨记录本,记者看到,体系作战研究、无人装备作战战术……作战前沿知识成为官兵学习研讨的重点。朱生鑫说,他们结合专业领域和岗位实践,定期开展联合作战指挥问题研讨,组织合成营指挥机构精研兵力布势、体系攻防等课题。
指挥控制终端前,合成一营首席参谋刘彪敲击键盘,“敌”空中目标信息显示在屏幕上。他告诉记者,演练前,他们和空军某雷达分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屏幕上显示的正是雷达分队实时共享的信息。侦察席位上,无人机机长陆志豪一边操纵无人机展开侦察,一边将相关信息汇总上传分享。
“不断超越自我,才能锻造胜战铁拳。”该团领导说,锚定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他们练兵备战的脚步一刻不停歇,采集了一大批高原作战训练数据,缩短了新装备战斗力生成周期。
傍晚时分,侦察连连长张扬带领分队利用无人机侦察确定“敌”火炮阵地坐标后,直升机升空出击,火炮阵地被精准“摧毁”。
寒风凛冽,高原天寒。一幕幕火热练兵场景让记者感受到高原官兵高涨的练兵备战热情,他们用冲锋的身影诠释着铮铮誓言:边关有我,请祖国和人民放心!(本报记者 李 蕾 特约记者 冯 毅 通讯员 纵 恒 解放军报)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