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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彩票登录2023-01-31 16:05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⑱统筹发展和安全 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作者:普蓂喆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会议着重强调了“安全”,从过去 “稳产保供”上升到“稳定安全供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农业领域的重要体现。

  统筹发展和安全,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要实践要求。面对风高浪急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和超预期因素冲击,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要更加注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也要破除桎梏、推动高质量发展。

  粮食稳定安全供给的基础扎实

  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做到让14亿多人吃得饱、吃得好,保供基础扎实。

  粮食保供制度完备。我国历来重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一号文件等顶层政策将其置于突出位置,并把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都有战略布局、系统规划。形成了“辅之以利、辅之以义”的支持体系,出台《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应急办法,兼顾常态化保供与应急保供。

  粮食供给数量充足。粮食产量连续十九连丰,连续八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自2003年以来,粮食产量2-3年登上一个千亿斤新台阶,从4.5亿吨到5亿吨用时3年,5亿吨到5.5亿吨用时3年,5.5亿吨到6亿吨用时2年,6亿吨到6.5亿吨用时3年。其他重要农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品种更加丰富多样。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蔬菜、水果生产国,猪肉产量常年在5400万吨左右,禽肉产量常年保持产大于需,牛羊肉产量在1200万吨以上,水产品产量约6500万吨。

  粮食生产能力较强。紧抓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提升良种良法、农机装备水平。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9亿亩,划定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2.38亿亩。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形成一大批一季千斤、两季吨粮的优质良田。作物良种覆盖率超过96%,水稻、小麦种子自主率达100%。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养殖水平提高,良种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粮食流通韧性提升。建成八大粮食物流通道、“两横、六纵”粮食物流重点线路,形成成熟的现代粮食物流格局和运输网络,建成集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储运企业、国家级粮食市场信息直报点和地方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点于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粮食、猪肉、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不断完善,发挥了调节供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调节器”作用。

  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把握好四方面关系

  在新发展阶段,要辩证看待以下四方面关系,妥善处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领域的“痼疾新患”,形成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好局面。

  统筹“系统性”与“优先序”。保供制度设计需要系统思维,措施要明确优先序。农产品保供具有多对象、多环节、多部门、大范围、长周期等复杂特征,保供顶层设计上要有系统性考量。系统保护生产能力、加工能力、流通能力和农资产能,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保供措施上,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要点、财政资源压力、政策实施效率,要明确措施优先序,避免“撒胡椒面”。聚焦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部分,补齐关键短板,打造战略高地。

  统筹“质”与“量”。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要更加安全,需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加快推进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从地、技、利、义等方面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要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更加重视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推动优质品种研发培育,调整调优种养结构,继续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统筹“技”与“策”。深挖技术与政策的支持潜力,协调配合形成更大合力。全面部署种业种源、农机农艺、农业颠覆性技术等领域,推动“藏粮于技”战略、种业振兴行动落实落地、抓出成效。以政策性信贷、政策性保险优化农业支持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协调地方粮食安全责任分工,健全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技术研发与政策支持合力,推动重大技术研发和应用,切实培育关键战略能力。

  统筹“国内”与“国际”。我国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国内外生产成本倒挂等因素,使利用国际市场平衡、调剂和满足国内需求成为一种长期对策,迫切需要深化国际农业合作、寻求稳定的农产品贸易渠道。依靠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安全,首先要做到以我为主、立足国内,“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再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同时防范国际农产品市场风险、加强战略性布局,更好地构建进口粮食供应链。

  (本文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研究”(22LLGLC06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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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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